第十三部分:生活饮用水行政处罚(共25项)
一、违法行为名称: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检验结果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违法条款: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
第十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处罚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二十八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l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
二、违法行为名称:新建供水设施工程的选址没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违法条款: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
第八条:“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处罚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三、违法行为名称:新建供水设施工程的设计审查没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违法条款: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
第八条:“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处罚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四、违法行为名称:新建供水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没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违法条款: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
第八条:“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处罚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五、违法行为名称:改建供水设施工程的选址没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违法条款: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
第八条:“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项原则
处罚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六、违法行为名称:改建供水设施工程的设计审查没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违法条款: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
第八条:“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处罚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七、违法行为名称:改建供水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没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违法条款: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
第八条:“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处罚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八、违法行为名称:扩建供水设施工程的选址没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违法条款: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
第八条:“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处罚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九、违法行为名称:扩建供水设施工程的设计审查没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违法条款: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
第八条:“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处罚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十、违法行为名称:扩建供水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没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违法条款: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
第八条:“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处罚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十一、违法行为名称:自来水厂管理责任单位未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供水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违法条款: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供水。”
处罚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十二、违法行为名称:自备水源管理责任单位未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供水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违法条款: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供水。”
处罚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十三、违法行为名称:简易自来水管理责任单位未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供水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违法条款: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供水。”
处罚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十四、违法行为名称:二次供水管理责任单位未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供水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违法条款: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供水。”
处罚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十五、违法行为名称:其他集中式供水设施管理责任单位未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供水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违法条款: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供水。”
处罚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十六、违法行为名称: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违法条款: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第十一条:“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处罚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违法行为名称: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未按规定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违法条款: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处罚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违法行为名称:饮用水源地未设置水源保护区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违法条款:《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饮用水水源地必须设置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及一切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行为。”
处罚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
十九、违法行为名称:在水源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违法条款:《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饮用水水源地必须设置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及一切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行为。”
处罚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
二十、违法行为名称:在水源保护区内有从事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违法条款:《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饮用水水源地必须设置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及一切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行为。”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
二十一、违法行为名称: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违法条款:《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处罚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二十二、违法行为名称:生产无卫生许可批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违法条款:《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
处罚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卜的罚款。”
二十三、违法行为名称:销售无卫生许可批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违法条款:《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
处罚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四、违法行为名称: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
法律依据:
违法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第二十九条:“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二十五、违法行为名称: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
法律依据:
违法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第二十九条:“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