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0一、违法行为名称: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
处罚种类:罚款、关闭、停止作业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第七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0二、违法行为名称: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在存在威胁生命安全或者身体健康危险的情况下,从危险现场中撤离,而被取消或者减少应当享有的待遇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关闭、停止作业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在存在威胁生命安全或者身体健康危险的情况下,有权通知用人单位并从使用有毒物品造成的危险现场撤离。
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依据前款规定行使权利,而取消或者减少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享有的工资、福利待遇。”
处罚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第㈩项
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㈩劳动者在存在威胁生命、健康危险的情况下,从危险现场中撤离,而被取消或者减少应当享有的待遇的。”
一0三、违法行为名称:用人单位未安排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一定年限的劳动者进行岗位轮换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关闭、停止作业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岗位轮换。”
处罚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㈢项
第六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㈢未安排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一定年限的劳动者进行岗位轮换的。”
一0四、违法行为名称:医疗卫生机构未取得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病诊断
处罚种类:罚款、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二条:“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一0五、违法行为名称:医疗卫生机构超出资质认证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病诊断
处罚种类:罚款、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㈠项
第七十三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证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㈠超出资质认证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
一0六、违法行为名称: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责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止作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㈡项
第七十三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证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㈡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一0七、违法行为名称: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止作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
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应当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并符合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程序。”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㈢项
第七十三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证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㈢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一0八、违法行为名称: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第四十七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进行诊断鉴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私下接触当事人,不得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四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一0九、违法行为名称:医疗卫生机构未取得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
处罚种类:罚款、停止作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第三十二条:“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二条:“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一一0、违法行为名称:医疗卫生机构超出资质认证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健康检查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止作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第三十二条:“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㈠项
第七十三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证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㈠超出资质认证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
一一一、违法行为名称: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责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止作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㈡项
第七十三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证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㈡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一一二、违法行为名称: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处罚种类:罚款、停止作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第五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当客观、真实,体检机构对健康检查结果承担责任。”
处罚依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二十三条:“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一一三、违法行为名称: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处罚种类:罚款、停止作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第二十四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二条:“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一一四、违法行为名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超出资质认证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止作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第二十四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㈠项
第七十三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证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㈠超出资质认证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
一一五、违法行为名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责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止作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㈡项
第七十三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证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一一六、违法行为名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处罚种类:罚款、停止作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第二十四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㈢项
第七十三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证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㈢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一一七、违法行为名称:用人单位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关闭、停止作业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一款
第四条:“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不得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
处罚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一八、违法行为名称:用人单位未将从事有毒作业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的
处罚种类:罚款、关闭、停止作业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处罚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一九、违法行为名称: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处罚种类:罚款、关闭、停止作业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㈤项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㈤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一二0、违法行为名称: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第二十六条:“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使用单位或者进口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送该化学材料的毒性鉴定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等资料。”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㈤项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㈤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一二一、违法行为名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㈠项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㈠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一二二、违法行为名称:用人单位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关闭、停止作业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第三十四条:“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㈦项
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㈦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一二三、违法行为名称:用人单位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未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一二四、违法行为名称: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未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一二五、违法行为名称:用人单位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关闭、停止作业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
第五十九条:“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㈨项
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㈨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
一二六、违法行为名称:用人单位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
处罚种类:罚款、关闭、停止作业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相关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㈡项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㈡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一二七、违法行为名称:用人单位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㈥项
第十二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情况立即采取以下紧急措施:㈥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
处罚依据:《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㈢项
第二十一条:“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㈢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一二八、违法行为名称:用人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破产时未采取有效措施,未妥善处理留存或者残留有毒物品的设备、包装物和容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破产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留存或者残留有毒物品的设备、包装物和容器。”
处罚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破产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留存或者残留高毒物品的设备、包装物和容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二九、违法行为名称:用人单位未采取《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措施,安排劳动者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关闭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第二十五条:“未采取前款规定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不符合要求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
处罚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第㈢项
第六十一条:“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㈢未采取本条例规定的措施,安排劳动者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的。”
一三0、违法行为名称:用人单位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处罚种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九条:“生产、经营或者进口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三一、违法行为名称:中、小学校各类校办的实习工厂或车间,从事有粉尘的作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相关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㈡项
第十一条:“严禁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将粉尘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的形式给没有防尘设施的乡镇、街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㈡中、小学校各类校办的实习工厂或车间,禁止从事有粉尘的作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