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显示:
 关键词
标题 全文

六十、违法行为名称: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㈣项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㈣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六十一、违法行为名称:用人单位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㈣项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㈣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六十二、违法行为名称:用人单位使用未经培训的劳动者从事高毒作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有关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用品。”

处罚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第㈠项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使用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劳动者从事高毒作业的;”

 

六十三、违法行为名称:用人单位使用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劳动者从事高毒作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

第十九条:“劳动者经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处罚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第㈠项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使用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劳动者从事高毒作业的;”

 

六十四、违法行为名称: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擅自开工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关闭、停建、停止作业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第㈠项

第六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㈠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六十五、违法行为名称:用人单位未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擅自开工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关闭、停建、停止作业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第㈠项

第六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㈠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六十六、违法行为名称: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关闭、停建、停止作业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2.《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第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应当进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第㈠项

第六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㈠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2.《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㈠项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未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或者预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六十七、违法行为名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擅自施工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关闭、停建、停止作业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第十六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第㈢项

第六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㈢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六十八、违法行为名称: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擅自投入使用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关闭、停建、停止作业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三款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第㈣项

第六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六十九、违法行为名称: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关闭、停建、停止作业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三款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第㈣项

第六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㈣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七十、违法行为名称: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关闭、停建、停止作业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三款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第㈣项

第六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㈣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七十一、违法行为名称:用人单位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关闭、停建、停止作业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第㈡项

第六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2.《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㈡项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㈡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七十二、违法行为名称: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未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关闭、停建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第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应当进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

处罚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㈠项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㈠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未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或者预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七十三、违法行为名称:用人单位建设项目竣工,未进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关闭、停建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第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应当进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

处罚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㈢项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㈢建设项目竣工,未进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七十四、违法行为名称:用人单位建设项目竣工,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关闭、停建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第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应当进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

处罚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㈢项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㈢建设项目竣工,未进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七十五、违法行为名称:用人单位建设项目竣工,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关闭、停建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第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应当进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

处罚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㈢项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㈢建设项目竣工,未进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七十六、违法行为名称:用人单位存在高毒作业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关闭、停建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

第十三条:“存在高毒作业的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经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处罚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㈣项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㈣存在高毒作业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七十七、违法行为名称: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止作业、关闭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四款

第二十四条:“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

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七十八、违法行为名称:用人单位未定期进行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关闭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处罚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第㈢项

第五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㈢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七十九、违法行为名称:从事使用高毒物品的用人单位未定期进行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与控制效果评价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关闭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第二十六条:“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一个月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处罚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第㈢项

第五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㈢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