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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违法行为名称:用人单位未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对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关闭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应当对前款所列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处罚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第㈡项

第六十一条:“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的;”

 

四十一、违法行为名称:用人单位未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关闭、停止作业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㈡项

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㈡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四十二、违法行为名称:用人单位对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未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不能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关闭、停止作业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第二十三条:“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㈢项

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㈢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四十三、违法行为名称:用人单位未向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关闭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并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

处罚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第()

第五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向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或者未保证劳动者正确使用的。”

 

四十四、违法行为名称:用人单位未保证劳动者正确使用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关闭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并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

处罚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第()

第五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向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或者未保证劳动者正确使用的。”

 

四十五、违法行为名称: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公布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㈠项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㈠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四十六、违法行为名称: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第二十二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㈢项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㈢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四十七、违法行为名称: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关闭、停止作业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第二十二条:“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㈧项

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㈧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四十八、违法行为名称:用人单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关闭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

第十二条:“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处罚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第㈠项

第五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四十九、违法行为名称: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未在设备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六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十、违法行为名称: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六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十一、违法行为名称:未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㈢项

第六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㈢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五十二、违法行为名称: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并在合同中写明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第三十条:“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㈢项

第六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㈢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五十三、违法行为名称: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2.《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离岗时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

第六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

2.《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第㈣项

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㈣对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

 

五十四、违法行为名称:用人单位未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关闭、停止作业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处罚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第㈨项

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㈨未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有关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的。”

 

五十五、违法行为名称: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㈠项

第六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五十六、违法行为名称: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高毒作业项目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关闭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如实申报存在职业中毒危害项目。”

处罚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㈠项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㈠未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高毒作业项目的。”

 

五十七、违法行为名称:用人单位变更使用高毒物品品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原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关闭、停止作业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

第十四条:“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变更所使用的高毒物品品种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原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报。”

处罚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㈡项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㈡变更使用高毒物品品种,未按照规定向原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报,或者申报不及时、有虚假的。”

 

五十八、违法行为名称:用人单位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未设置报警装置

处罚种类:罚款、关闭、停止作业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条第一款

第二十三条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五十九、违法行为名称:用人单位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未设置自动报警装置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关闭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㈢项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除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卫生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㈢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处罚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㈠项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设置有效通风装置的,或者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未设置自动报警装置或者事故通风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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