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违法行为名称:用人单位从事高毒作业未按照规定配备应急救援人员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止作业、关闭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对应急救援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定期组织演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记录应当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
处罚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㈣项
第六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㈣从事高毒作业未按照规定配备应急救援设施或者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二十一、违法行为名称:用人单位从事高毒作业未按照规定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止作业、关闭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对应急救援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定期组织演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记录应当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
处罚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㈣项
第六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㈣从事高毒作业未按照规定配备应急救援设施或者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二十二、违法行为名称:用人单位未对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维护、检修,导致设施处于不正常状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关闭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应当对前款所列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处罚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第㈡项
第五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㈡未对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进行维护、检修和定期检测,导致上述设施处于不正常状态的;”
二十三、违法行为名称:用人单位未对应急救援设施进行定期检测,导致设施处于不正常状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关闭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应当对前款所列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处罚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第㈡项
第五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㈡未对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进行维护、检修和定期检测,导致上述设施处于不正常状态的;”
二十四、违法行为名称:用人单位对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未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㈣项
第十二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情况立即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㈣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处罚依据:《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㈣项
第二十一条:“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㈣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未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或医学观察的。”
二十五、违法行为名称:用人单位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未设置应急撤离通道
处罚种类:罚款、关闭、停止作业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㈢项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㈢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二十六、违法行为名称:用人单位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未设置必要的泄险区
处罚种类:罚款、关闭、停止作业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㈢项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㈢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二十七、违法行为名称:用人单位未设置清洗专用间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关闭、停止作业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第二十七条:“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淋浴间和更衣室,并设置清洗、存放或者处理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劳动者的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
处罚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㈡项
第六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㈡未为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设置淋浴间、更衣室或者未设置清洗、存放和处理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二十八、违法行为名称:用人单位未为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设置淋浴间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关闭、停止作业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第二十七条:“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淋浴间和更衣室,并设置清洗、存放或者处理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劳动者的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
处罚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㈡项
第六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㈡未为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设置淋浴间、更衣室或者未设置清洗、存放和处理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二十九、违法行为名称:用人单位未为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设置更衣室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关闭、停止作业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第二十七条:“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淋浴间和更衣室,并设置清洗、存放或者处理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劳动者的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
处罚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㈡项
第六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㈡未为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设置淋浴间、更衣室或者未设置清洗、存放和处理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十、违法行为名称:用人单位未设置存放和处理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关闭、停止作业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第二十七条:“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淋浴间和更衣室,并设置清洗、存放或者处理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劳动者的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
处罚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㈡项
第六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㈡未为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设置淋浴间、更衣室或者未设置清洗、存放和处理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十一、违法行为名称:用人单位高毒作业场所未设置撤离通道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关闭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㈣项
第十一条:“第二款用人单位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除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卫生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㈣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处罚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第㈣项
第五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㈣高毒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撤离通道和泄险区的;”
三十二、违法行为名称:用人单位高毒作业场所未设置泄险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关闭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㈣项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除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卫生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㈣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处罚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第㈣项
第五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㈣高毒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撤离通道和泄险区的;”
三十三、违法行为名称:用人单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与生活场所分开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关闭、停止作业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㈠项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除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卫生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㈠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处罚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㈠项
第六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㈠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与生活场所分开或者在作业场所住人的;”
三十四、违法行为名称:用人单位在作业场所住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关闭、停止作业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㈠项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除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卫生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㈠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处罚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㈠项
第六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㈠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与生活场所分开或者在作业场所住人的;”
三十五、违法行为名称:用人单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关闭、停止作业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㈡项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除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卫生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㈡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处罚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㈡项
第六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㈡未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的;”
三十六、违法行为名称:用人单位高毒作业场所未与其他作业场所有效隔离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关闭、停止作业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㈡项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除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卫生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㈡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处罚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㈢项
第六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㈢高毒作业场所未与其他作业场所有效隔离的;”
三十七、违法行为名称:用人单位专用间不能正常使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关闭、停止作业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第二十七条:“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淋浴间和更衣室,并设置清洗、存放或者处理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劳动者的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
处罚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㈡项
第六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㈡未为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设置淋浴间、更衣室或者未设置清洗、存放和处理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十八、违法行为名称: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未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未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关闭、停止作业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三款
第二十三条:“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
㈡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㈢项
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㈢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三十九、违法行为名称:用人单位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设置有效通风装置的;在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未设置事故通风设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关闭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㈢项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除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卫生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㈢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处罚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㈠项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设置有效通风装置的,或者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未设置自动报警装置或者事故通风设施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