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部分:职业卫生行政处罚(共131项)
一、违法行为名称:用人单位未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㈠项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㈠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㈡项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㈡未采取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二、违法行为名称:未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一)项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㈠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㈡项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㈡未采取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三、违法行为名称: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或者聘请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止作业、关闭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不具备配备专职的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条件的,应当与依法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合同,由其提供职业卫生服务。”
处罚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㈠项
第六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㈠未按照规定配备或者聘请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的;”
四、违法行为名称:用人单位未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㈡项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㈡项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采取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五、违法行为名称:用人单位未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实施方案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㈡项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㈡项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采取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六、违法行为名称:用人单位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㈡项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采取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七、违法行为名称:用人单位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四)项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㈡项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采取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八、违法行为名称:用人单位未建立、健全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四)项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㈡项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采取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九、违法行为名称:用人单位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止作业、关闭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处罚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第㈦项
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七)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十、违法行为名称: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用人单位未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第三十三条:“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2.《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第四十条:“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㈡项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采取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2.《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第㈧项
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㈧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用人单位未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十一、违法行为名称: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无专人负责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㈡项
第六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十二、违法行为名称: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系统不能处于正常运转状态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㈡项
第六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㈡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十三、违法行为名称:用人单位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五)项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㈡项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采取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十四、违法行为名称: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㈠项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㈠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十五、违法行为名称: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㈠项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㈠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十六、违法行为名称: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和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关闭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一个月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处罚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第㈢项
第五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㈢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十七、违法行为名称:用人单位未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六)项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㈡项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㈡未采取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十八、违法行为名称:用人单位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止作业、关闭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㈦项
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㈦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十九、违法行为名称:用人单位从事高毒作业未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止作业、关闭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对应急救援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定期组织演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记录应当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
处罚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㈣项
第六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㈣从事高毒作业未按照规定配备应急救援设施或者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