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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疫苗接种行政处罚(共12项)

 

一、违法行为名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

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做好分发第一类疫苗的组织工作,并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组织分发到设区的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接种单位和乡级医疗卫生机构。乡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分发第一类疫苗;分发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处罚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

(一)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

 

二、违法行为名称: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得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

处罚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

(二)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的”

 

三、违法行为名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分发、供应记录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分发、供应记录,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处罚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

(三)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分发、供应记录的。”

 

四、违法行为名称:接种单位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疫苗接收或者购进记录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接种单位接收第一类疫苗或者购进第二类疫苗,应当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接收、购进记录。”

处罚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对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执业活动。

(一)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疫苗接收或者购进记录的”

 

五、违法行为名称:接种单位未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接种单位接种疫苗,应当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并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

处罚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对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执业活动。

(二)未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的”

 

六、违法行为名称:接种单位医疗卫生人员在接种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医疗卫生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情况。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了解预防接种的相关知识,并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

处罚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对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执业活动。

(三)医疗卫生人员在接种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的”

 

七、违法行为名称:接种单位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未依照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对符合接种条件的受种者实施接种,并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

处罚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对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执业活动。

(四)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未依照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的”

 

八、违法行为名称:接种单位未依照规定对接种疫苗的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告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接种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接种情况进行登记,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接种单位在完成国家免疫规划后剩余第一类疫苗的,应当向原疫苗分发单位报告,并说明理由。”

处罚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对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执业活动。

(五)未依照规定对接种疫苗的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告的。”

 

九、违法行为名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无

处罚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一)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

 

十、违法行为名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接种单位接种疫苗,应当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并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

处罚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二)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

 

十一、违法行为名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及其医疗卫生人员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依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及其医疗卫生人员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接到相关报告的,应当依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处理。”

处罚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三)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依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

十二、违法行为名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处罚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四)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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