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违法行为名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督察不予配合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其主要负责人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督察、指导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的。”
五十一、违法行为名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不予配合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其主要负责人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督察、指导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的。”
五十二、违法行为名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督察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其主要负责人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督察、指导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的。”
五十三、违法行为名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其主要负责人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督察、指导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的。”
五十四、违法行为名称:医疗机构未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十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
五十五、违法行为名称:医疗卫生机构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许可证、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第五十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2.《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第三十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由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医疗卫生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纪律处分,并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证书;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拒绝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五十六、违法行为名称:有关单位和人员拒绝现场调查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采样检验以及监督检查的;”
五十七、违法行为名称:有关单位和人员阻碍现场调查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采样检验以及监督检查的;”
五十八、违法行为名称:有关单位和人员不配合现场调查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采样检验以及;”
五十九、违法行为名称:有关单位和人员拒绝资料收集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采样检验以及;”
六十、违法行为名称:有关单位和人员阻碍资料收集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采样检验以及;”
六十一、违法行为名称:有关单位和人员不配合资料收集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采样检验以及;”
六十二、违法行为名称:有关单位和人员拒绝采样检验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采样检验以及;”
六十三、违法行为名称:有关单位和人员阻碍采样检验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采样检验以及;”
六十四、违法行为名称:有关单位和人员不配合采样检验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采样检验以及;”
六十五、违法行为名称:有关单位和人员拒绝监督检查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采样检验以及;”
六十六、违法行为名称:有关单位和人员阻碍监督检查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采样检验以及;”
六十七、违法行为名称:有关单位和人员不配合监督检查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采样检验以及;”
六十八、违法行为名称:有关单位和人员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预防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六十九、违法行为名称:有关单位和人员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控制措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七十、违法行为名称:病人故意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造成他人感染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故意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造成他人感染的。”
七十一、违法行为名称:疑似病人故意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造成他人感染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故意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造成他人感染的。”
七十二、违法行为名称: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未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处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七十三、违法行为名称: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未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未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消毒管理办法》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处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七十四、违法行为名称: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未达到灭菌要求,注射、穿刺、采血器具未做到一人一用一灭菌,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未达到消毒要求。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消毒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处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