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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违法行为名称:采供血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采供血机构、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证血液、血液制品的质量。禁止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六、违法行为名称:采供血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采供血机构、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证血液、血液制品的质量。禁止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七、违法行为名称: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采供血机构、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证血液、血液制品的质量。禁止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八、违法行为名称: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处罚种类: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依据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二十九、违法行为名称: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处罚种类: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三十、违法行为名称: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处罚种类: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2.《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三十一、违法行为名称:出售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处罚种类: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经消毒可以使用的,应当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消毒处理后,方可使用、出售和运输。”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四)项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十二、违法行为名称: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处罚种类: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依据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采供血机构、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证血液、血液制品的质量。禁止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五)项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三十三、违法行为名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

处罚种类:警告、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罚款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实验室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按照规定的措施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扩散。”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项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

2.《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或者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

 

三十四、违法行为名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并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罚种类:警告、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罚款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实验室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按照规定的措施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扩散。”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项: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

2.《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或者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

 

三十五、违法行为名称: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

处罚种类:警告、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国家建立传染病菌种、毒种库。

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

对可能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确需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的,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二)项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

 

三十六、违法行为名称: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并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罚种类:警告、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二)项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

 

三十七、违法行为名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处罚种类:警告、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使用血液和血液制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发生。”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三)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三十八违法行为名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并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罚种类:警告、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违法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使用血液和血液制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发生。”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三)项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三十九、违法行为名称: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违法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条“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计划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的,应当事先由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设专人负责工地上的卫生防疫工作。工程竣工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四十、违法行为名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其主要负责人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的;”

 

四十一、违法行为名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隐瞒疫情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其主要负责人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的;”

 

四十二、违法行为名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缓报疫情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其主要负责人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的;”

 

四十三、违法行为名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谎报疫情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其主要负责人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的;”

 

四十四、违法行为名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授意他人隐瞒疫情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其主要负责人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的;”

 

四十五、违法行为名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授意他人缓报疫情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其主要负责人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的;”

 

四十六、违法行为名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授意他人谎报疫情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其主要负责人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的;”

 

四十七、违法行为名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在防治工作中玩忽职守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款第二项“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其主要负责人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防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四十八、违法行为名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在防治工作中失职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其主要负责人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防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四十九、违法行为名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在防治工作中渎职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其主要负责人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防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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