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违法行为名称:执业医师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处罚依据:《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对该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十二、违法行为名称:执业医师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五)执业医师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处罚依据:《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对该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十三、违法行为名称:执业医师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处罚依据:《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对该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十四、违法行为名称:医务人员发生医疗事故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第五十五条“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二十五、违法行为名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人员接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造成严重后果。
处罚种类: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七
第五十七:“条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二十六、违法行为名称:承担尸检任务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一)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
二十七、违法行为名称: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执业证书吊销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二十八、违法行为名称:未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在华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处罚种类:取缔、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
处罚依据:《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对邀请、聘用或提供场所的单位,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二十九、违法行为名称:邀请、聘用未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外国医师在华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
处罚依据:《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对邀请、聘用或提供场所的单位,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三十、违法行为名称:单位提供场所给未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外国医师在华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
处罚依据:《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对邀请、聘用或提供场所的单位,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三十一、违法行为名称:护士执业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
处罚种类:警告、中止注册、取消注册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护士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护士执业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中止注册直至取消其注册。”
三十二、违法行为名称:护士执业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
处罚种类:警告、中止注册、取消注册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护士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中止注册直至取消其注册。”
三十三、违法行为名称: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
处罚种类:警告、暂扣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乡村医生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
处罚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三十八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一)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三十四、违法行为名称: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
处罚种类:警告、暂扣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乡村医生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
处罚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三十八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一)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三十五、违法行为名称: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
处罚种类:警告、暂扣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乡村医生一般医疗服务范围,制定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乡村医生应当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范围内用药。”
处罚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三十八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二)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
三十六、违法行为名称: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乡村医生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不得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
处罚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三十八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三)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
三十七、违法行为名称: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伪造卫生统计资料
处罚种类:警告、暂扣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乡村医生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工作;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如实填写并上报有关卫生统计报表,妥善保管有关资料。第二十八条:乡村医生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不得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
处罚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三十八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三)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
三十八、违法行为名称: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发现传染病疫情不按规定报告
处罚种类:警告、暂扣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乡村医生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工作;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如实填写并上报有关卫生统计报表,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处罚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第三十八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四)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三十九、违法行为名称: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发现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
处罚种类:警告、暂扣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乡村医生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工作;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如实填写并上报有关卫生统计报表,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处罚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第三十八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四)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四十、违法行为名称: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吊销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乡村医生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不得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
处罚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四十一、违法行为名称: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吊销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对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处置。”
处罚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四十二、违法行为名称: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乡村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处罚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四十三、违法行为名称: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药品、医疗器械,罚款。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
处罚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