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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违法行为名称:执业医师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的,导致严重后果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第()

第十六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处罚依据:《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对该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十二、违法行为名称:执业医师受刑事处罚后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的,导致严重后果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第(二)项

第十六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二)受刑事处罚的;”

处罚依据:《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对该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十三、违法行为名称:执业医师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后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导致严重后果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第(三)项

第十六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处罚依据:《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对该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十四、违法行为名称:执业医师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导致严重后果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第(四)项

第十六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处罚依据:《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对该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十五、违法行为名称:执业医师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导致严重后果的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第(五)项

第十六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处罚依据:《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对该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十六、违法行为名称: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执业医师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的,导致严重后果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第(六)项

第十六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处罚依据:《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对该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十七、违法行为名称:医疗气功人员在医疗气功活动中违反医学常规或医疗气功基本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业、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

1.《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第二十二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2.《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操作技术规范,选择合理的医疗气功方法。”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行政部门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2.《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医疗气功人员在医疗气功活动中违反医学常规或医疗气功基本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八、违法行为名称:医师外出会诊违反卫生行政部门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业、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

1.《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第()

第二十二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

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部门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2.《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

第二十条“医师违反第二条第七条规定擅自外出会诊或者在会诊中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所在医疗机构记入医师考核档案;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医师外出会诊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处理。”

 

二十九、违法行为名称:医师外出会诊违反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业、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

1.《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第二十二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部门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2.《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

第二十条“医师违反第二条第七条规定擅自外出会诊或者在会诊中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所在医疗机构记入医师考核档案;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医师外出会诊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处理。”

 

三十、违法行为名称:医师外出会诊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业、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第二十二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2.《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

第二十条“医师违反第二条第七条规定擅自外出会诊或者在会诊中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所在医疗机构记入医师考核档案;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医师外出会诊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处理。”

 

三十一、违法行为名称:医师外出会诊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业、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第二十二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2.《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

第二十条“医师违反第二条第七条规定擅自外出会诊或者在会诊中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所在医疗机构记入医师考核档案;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医师外出会诊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的,按照《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七条处理。”

 

三十二、违法行为名称:医师外出会诊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业、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

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2.《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

第二十条“医师违反第二条第七条规定擅自外出会诊或者在会诊中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所在医疗机构记入医师考核档案;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医师外出会诊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处理。”

 

三十三、违法行为名称:医师外出会诊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有关出生、死亡证明文件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业、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

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2.《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

第二十条“医师违反第二条第七条规定擅自外出会诊或者在会诊中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所在医疗机构记入医师考核档案;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医师外出会诊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处理。”

 

三十四、违法行为名称:医师外出会诊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业、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

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2.《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

第二十条“医师违反第二条第七条规定擅自外出会诊或者在会诊中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所在医疗机构记入医师考核档案;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医师外出会诊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处理。“

 

三十五、违法行为名称:医师外出会诊使用未经批准使用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业、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六)项

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2.《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

第二十条“医师违反第二条第七条规定擅自外出会诊或者在会诊中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所在医疗机构记入医师考核档案;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医师外出会诊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处理。”

 

三十六、违法行为名称:医师外出会诊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业、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七)项

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2.《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

第二十条“医师违反第二条第七条规定擅自外出会诊或者在会诊中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所在医疗机构记入医师考核档案;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医师外出会诊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处理。”

 

三十七、违法行为名称:医师外出会诊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业、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八)项

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2.《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

第二十条“医师违反第二条第七条规定擅自外出会诊或者在会诊中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所在医疗机构记入医师考核档案;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医师外出会诊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处理。”

 

三十八、违法行为名称:医师外出会诊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业、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第二十二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九)项

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2.《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

第二十条“医师违反第二条第七条规定擅自外出会诊或者在会诊中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所在医疗机构记入医师考核档案;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医师外出会诊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处理。”

 

三十九、违法行为名称:医师外出会诊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患者财物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业、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十)项

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

第二十条“医师违反第二条第七条规定擅自外出会诊或者在会诊中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所在医疗机构记入医师考核档案;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医师外出会诊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处理。”

 

四十、违法行为名称:医师外出会诊在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业、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十一项)

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2.《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

第二十条“医师违反第二条第七条规定擅自外出会诊或者在会诊中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所在医疗机构记入医师考核档案;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医师外出会诊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处理。”

 

四十一、违法行为名称:外出会诊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业、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十二)项

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2.《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

第二十条“医师违反第二条第七条规定擅自外出会诊或者在会诊中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所在医疗机构记入医师考核档案;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医师外出会诊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处理。”

 

四十二、违法行为名称:外出会诊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业、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十二)项

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2.《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

第二十条“医师违反第二条第七条规定擅自外出会诊或者在会诊中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所在医疗机构记入医师考核档案;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医师外出会诊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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