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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医务人员行政处罚(共42项)

 

一、违法行为名称: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

处罚种类: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违法行为名称:医师执业活动中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第()

第二十二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处罚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

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部门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行为名称:医师执业活动中违反卫生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第()

第二十二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处罚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

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部门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名称:医师执业活动中不负责任延误急危病重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第()

第二十二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处罚依据: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

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法行为名称:医师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第二十二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处罚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六、违法行为名称:医师执业活动中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处罚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

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七、违法行为名称:医师执业活动中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处罚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

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八、违法行为名称:医师执业活动中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处罚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

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九、违法行为名称: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处罚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六)项

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十、违法行为名称: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处罚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七)项

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十一、违法行为名称: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不按照规定使用放射性药品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处罚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七)项

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十二、违法行为名称: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处罚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八)项

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十三、违法行为名称: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第二十二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处罚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九)项

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四、违法行为名称: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处罚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十)项

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五、违法行为名称: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处罚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十一)项

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六、违法行为名称: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处罚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十二)项

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十七、违法行为名称: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不按照规定报告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处罚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十二)项

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十八、违法行为名称: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药品、器械),罚款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处罚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违法行为名称:执业医师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药品、器械),罚款,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处罚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违法行为名称:非医师在医疗机构中行医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药品、器械),罚款;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处罚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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