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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共61项)

 

一、违法行为名称:未取得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的,收缴卫生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第十一条第一款:“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取缔,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

(二)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至三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名称:擅自超越或者变更许可项目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的,收缴卫生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第()

第十一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查处:

(一)擅自超越或者变更卫生许可证上核定的内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

 

三、违法行为名称:卫生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的,收缴卫生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第()

第十一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查处:

(二)卫生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的;

 

四、违法行为名称:擅自改建、扩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缴卫生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三)项:

第十一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查处:

()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而擅自进行改建、扩建的;”

 

五、违法行为名称: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处罚种类:收缴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的,收缴卫生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的,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收缴卫生许可证,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

(二)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名称: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未保持内外环境整洁。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八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2.《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卫生许可证。”

 

七、违法行为名称: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未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八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

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2.《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卫生许可证。”

 

八、违法行为名称: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未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八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一:“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2.《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卫生许可证。”

 

九、违法行为名称: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无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八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2.《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卫生许可证。”

 

十、违法行为名称: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无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八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应当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2.、《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卫生许可证。”

 

十一、违法行为名称: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不合理。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第八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四)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2.《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卫生许可证。”

 

十二、违法行为名称: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未能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第八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四)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2.《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卫生许可证。”

 

十三、违法行为名称: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第八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四)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2.《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卫生许可证。”

 

十四、违法行为名称: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人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洗净、消毒。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第八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人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2.《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卫生许可证。”

 

十五、违法行为名称: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炊具、用具用后未洗净,未保持清洁。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第八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人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2.《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卫生许可证。”

 

十六、违法行为名称: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和条件未能做到安全、无害。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项

第八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和条件必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

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2.《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卫生许可证。”

 

十七、违法行为名称: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和条件未能保持清洁。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项

第八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和条件必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2.《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卫生许可证。”

 

十八、违法行为名称: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和条件未能防止食品污染。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项

第八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和条件必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2.《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卫生许可证。”

 

十九、违法行为名称: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直接入口的食品无小包装。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

第八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2.《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卫生许可证。”

 

二十、违法行为名称: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直接入口的食品未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2.《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卫生许可证。”

 

二十一、违法行为名称: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经常保持个人卫生。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八)项

第八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生产、销售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人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2.《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卫生许可证。”

 

二十二、违法行为名称: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生产、销售食品时,未将手洗净。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八)项

第八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生产、销售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人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2.《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卫生许可证。”

 

二十三、违法行为名称: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生产、销售食品时,未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八)项

第八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生产、销售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人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2.《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卫生许可证。”

 

二十四、违法行为名称: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销售直接人口食品时未使用售货工具。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八)项

第八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生产、销售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人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2.《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卫生许可证。”

 

二十五、违法行为名称: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项

第八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九)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2.《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卫生许可证。”

 

二十六、违法行为名称: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未作到对人体安全、无害。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项

第八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2.《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卫生许可证。”

 

二十七、违法行为名称: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第(一)项:

第九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3.《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违反《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卫生许可证,并同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数10人以下,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至三万元的罚款;

(二)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数在11人至30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至四万元的罚款;

(三)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数在31人至100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四)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数101人以上或者人员死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四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食物中毒调查报告办法》和《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的规定确定食物中毒事故。”

4.《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条“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时,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以下情形的,可免予并处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所造成的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危害后果的;

(二)主动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

 

二十八、违法行为名称:生产经营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第(二)项:

第九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二)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3.《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违反《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卫生许可证,并同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数10人以下,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至三万元的罚款;

(二)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数在11人至30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至四万元的罚款;

(三)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数在31人至100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四)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数101人以上或者人员死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四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食物中毒调查报告办法》和《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的规定确定食物中毒事故。”

4.《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条:“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时,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以下情形的,可免予并处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所造成的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危害后果的;

(二)主动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

 

二十九、违法行为名称:生产经营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食品。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第(三)项:

第九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三)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3.《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违反《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卫生许可证,并同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数10人以下,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至三万元的罚款;

(二)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数在11人至30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至四万元的罚款;

(三)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数在31人至100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四)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数101人以上或者人员死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四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食物中毒调查报告办法》和《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的规定确定食物中毒事故。”

4.《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条“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时,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以下情形的,可免予并处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所造成的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危害后果的;

(二)主动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

 

三十、违法行为名称:生产经营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第(四)项:

第九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四)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3.《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违反《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卫生许可证,并同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数10人以下,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至三万元的罚款;

(二)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数在11人至30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至四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