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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便民服务指南

    一. 审批事项:昆明市行政区域内无线电台站(网)的设置使用。

    办理范围包括:

    1.设置使用150MHZ、220MHZ、400MHZ频段单频点超短波台站的申请。

    2.设置使用150MHZ、220MHZ、450MHZ段双频点、微波、卫星双向地球站、短波、数传等无线电台站的申请。

    3.核发、换发、年检无线电台执照。

    4.按年度收缴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二.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办理程序

    1. 拟建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按隶属关系,向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正式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含设台理由、通信任务、覆盖范围、调制方式、拟使用的频率和台站址、经纬度、天线高度与增益、发射功率等。

    2. 在无线电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提供设计资料或设备资料。

    3. 收到同意设台的批复后,根据批复规定的频率、设备技术指标购置相应的设备。

    4. 设备购置后,填写《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和相应的技术资料申报表报送无线电管理机构。

    5. 设备安装调试并试运行后,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报送试运行报告。

    6. 经无线电管理机构验收合格,缴纳注册费和当年频占费并领取电台执照后,方可投入使用。

    7.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用频率的单位和个人每年须向国家缴纳频率占用费并进行台站年检,缴费时须带电台执照和缴费通知单。

    8.设台单位或个人需报废、撤消、停用或转让无线电发射设备的,须有正式书面报告,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等相关手续,收回的频率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另行指配。

    三、办理审批手续中,设台单位或者个人应提交的报表、资料

    1. 设台书面申请书和“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

    2. 工程设计书(小型网络、台站可报示意图、组网方案);

    3. 设备技术资料;

    4. “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5. 试运行报告。

    以上资料齐全,以即办件方式办理。

    承诺天数:3+省级时间

    四、无线电管理机构应颁发的证件、资料

    1. 设台批复;

    2. 无线电台检测报告和合格证;

    3. 无线电管理收费通知和收据;

    4. 无线电台执照。

    五、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云南省无线电管理办法》、《云南省无线电频率台站管理规定》(试行)。

    六、联系方式

    地址:昆明市人民东路196号市便民服务中心67号窗口

    电话:3196770

    工作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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