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明确码号资源申办的要求和步骤,提高码号资源审批的工作效率,促进码号资源的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二十八号)及《信息产业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条件、程序、期限规定(第一批)》(信息产业部令第31号)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在云南省范围内申请、审批电信网码号资源,适用本程序。 第三条 云南省通信管理局在云南省境内审批的电信网码号资源包括: (一) 本地电话网局号; (二) 96XXX五位短号码; (三) 国内NO.7信令网部分分信令区和信令点编码。 第四条 申请电信网码号资源,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码号申请人具备申请人资格: 1、申请本地电话网局号的,须为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专用电信网单位; 2、申请96XXX短号码的,须为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服务性企、事业; 3、申请国内NO.7信令点编码的,须为专用电信网单位、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 (二) 码号申请人申请的码号资源符合第三条规定的范围; (三) 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 码号申请人的预期服务能力(在一年时间内启用码号并达到一定规模,即:拥有一定的用户量); (五)申请短号码用于服务性企、事业客户服务中心的,须具备一定的服务规模。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码号申请者,所要提供的材料详见附件一。 第六条 云南省通信管理局网络管理处具体负责电信网码号资源的审批事宜。网络管理处地址:昆明市北京路136号云南省通信管理局办公大楼九楼;邮政编码:650011;联系电话:0871—3536331、3571938;传真号码:0871—3557244。 第七条 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条件的,云南省通信管理局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对申请材料材料不齐全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 云南省通信管理局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对申请予以批准的,发给申请人正式批准文件,抄送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对申请不予以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申请人获准使用码号后,与各电信基础运营商协商码号开通的有关事宜,并在开通后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上报云南省通信管理局。 第九条 跨州、市的短号码1年内在3个州、市启用;未跨州、市的短号码3个月内在本地启用;局号、NO.7信令点编码6个月内启用。 第十条 云南省通信管理局在审查码号申请时,发现申请者提交虚假证明文件的,将不批准其申请,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码号申请。 第十一条 本程序由云南省通信管理局负责解释,并于2005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一:电信网码号资源申请所提交材料(包括本地电话网局号、96XXX短号码、国内NO.7信令编码) 附件二: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保证书 附件三:码号资源申请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