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电信网码号资源备案程序 2006-11-02 | |
| | 第一条 根据信息产业部《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对信息产业部核配的1字头号码、95XXX短号码、其他短号码及规定需要备案的码号资源在省内启用时实行备案管理。 第二条 在云南省境内启用信息产业部核配的码号资源,码号使用者须向云南省通信管理局提交启用的备案材料,提交材料为: (一) 备案报告(包括:码号的用途、电信业务描述、 服务对象、启用时间、联系方式); (二)资格证明材料(应提供信息产业部核配码号资源的批准文件和相关电信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客服号码提供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其他有效证件); (三)码号启用的技术方案(写明与启用码号有关的网 络组织方案、与相关基础电信网络的连接方式、电信用户(服务对象)的拨号方式等); (四)码号启用前期准备情况(写启用码号所需设备、线路的准备(含租用线路)情况及相关人员的培训到位情况); (五)码号启用实施进度安排(写启用码号城市的时间 安排、码号启用城市系统建设规模和目标、网络建设实施进度安排等); (六)经营呼叫中心业务的企业还须提供码号拓展方案; (七)云南省通信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条 云南省通信管理局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完成对材料的初步审查。对备案材料齐备的,向码号使用者和云南省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发出备案确认书。对备案材料不齐备的,将书面通知码号使用者补齐,码号使用者补齐材料后,云南省通信管理局在10个工作日内向码号使用者和云南省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发出备案确认书。 对备案材料不齐的或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码号使用者补齐或重新补充,码号使用者应当自通知发出之日起20日内按要求完成,逾期视为放弃备案。 第五条 码号使用者凭云南省通信管理局的码号备案确认书与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协商网络开通事宜。 第六条 码号使用者在码号开通后5个工作日内将开通情况上报云南省通信管理局。 第七条 云南省通信管理局网络管理处负责码号资源的备案工作。联系电话:0871—3536331、3571938,传真电话:0871—3557244。 附件:码号资源申请备案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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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通信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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