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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规范云南省非经营性网站备案程序,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3号)的规定,并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程序。

二、在云南省范围内申请非经营性网站备案,适用本程序。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云南省通信管理局是云南省内非经营性网站备案的受理机构。

四、公司注册地或者单位所在地在云南省,而网站服务器所在地在其他省、市、自治区的,该公司或单位应到云南省通信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同时到服务器所在地的省、市、自治区通信管理局进行备案;若服务器所在地设有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则可向服务器所在地的省、市、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服务器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我省网站,应向云南省通信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
代理网站、个人网站必须办理备案手续,个人主页无需办理备案手续。

五、非经营性网站是指不涉及有偿提供信息、网页制作等经营行为的网站。有偿提供信息具体包括:网站以赢利为目的而向用户提供收费信息(即互联网用户须事先或事后向网站交纳一定的费用才能通过互联网浏览或下载的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信息)以及收费短消息(即互联网用户须事先或事后向网站交纳一定的费用才能通过互联网向移动电话、固定电话、“小灵通”等电信终端发送的、可供其浏览或下载的文字、铃声、图片等信息)等经营活动。网页制作服务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者以赢利为目的、事先或事后收取用户一定费用后,按照用户要求为其制作网页并在网站上予以发布的经营活动。
非经营性网站包括各级政府部门的网站,新闻机构的电子版报刊,企业、事业单位、教育科研机构的各类公益性网站和对本单位产品或业务进行自我宣传的网站,代理网站,个人网站等。
代理网站,是指有独立的域名、网址和网页,自己不建立实际网站,由他人(即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者)代为制作网页并租用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者的服务器空间的网站。
个人网站,是指使用自己独有的域名,通过购买或租用服务器,以个人名义建立的网站。
个人网页,是指在他人网站页面上生成的个人专页或专栏,个人不拥有单独的域名和服务器。个人网页作为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者的用户,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者有责任对其进行管理。

六、非经营性网站应当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非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表》(详见附件);
(二)从事涉及新闻、出版、教育、文化、广播电视、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信息服务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七、云南省通信管理局市场监管处具体负责受理非经营性网站备案事宜。市场监管处地址:昆明市北京路136号云南省通信管理局办公大楼九楼;邮政编码:650011;联系电话:(0871)3510146、3539009;传真:(0871)3541432。

八、对备案材料齐全的,云南省通信管理局予以备案并向申请人发出备案确认书。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九、本程序自2005年1月25日起施行。

  附件:非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表

特别规定事项:非经营性网站并开展电子公告服务(以下简称“BBS”)的,应当按照下列申办程序向云南省通信管理局提出专项备案:

一、办理备案手续的非经营性网站同时开展BBS的,应当在向云南省通信管理局提交非经营性网站备案材料的同时,向云南省通信管理局提出BBS的专项申请。
已备案的非经营性网站,拟开展BBS的,也应当向云南省通信管理局提出BBS的专项申请。

二、BBS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

三、申请开展BBS的,应当具备《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
(二)有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
(三)有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设施;
(四)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
同时,还应当建立下列制度:
(一)栏目明确制度。网站在提出BBS专项备案时,应明确列出已开办(或者拟开办)的BBS的各具体栏目和类别,如时事论坛、网民聊天室、文化艺术类留言板、IT行业布告板、新闻跟贴等,所有开展的项目应逐项列出。开展BBS时应严格按云南省通信管理局批准的栏目进行,不得超越范围随意开设。
(二)版主负责制度。网站在开展BBS时,应有相应人员对BBS实施有效管理,必须对获得批准的各个BBS栏目指定专职人员充当版主,每个栏目不得少于一个专职版主,并实行版主责任制。版主负责监管该栏目的信息内容,除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外,应对登载的信息负有人工过滤、筛选和监控的责任。一旦发现BBS的栏目中有违规内容,有关主管部门将追究网站和该栏目版主的责任并予以处理。
版主的有关个人材料须报送云南省通信管理局备案。
(三)用户登记制度。开展BBS的,应要求上网用户使用BBS前预先履行用户登记程序,填写网站提供的注册表格,提供真实、准确、最新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电话、身份证号)。注册表格由网站妥善保存并不得随意泄露,用户注册后则可使用该网站提供的所有BBS栏目和相关服务。一旦发现用户违反规定或提供虚假信息,网站有权暂停或中止该用户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所有或部分服务。
网站应当采用相应技术手段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四)规则张贴制度。
1、开展BBS的,应当在留言板、论坛、聊天室、跟贴等BBS网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点击备案编号,应弹出《非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表》的清晰可认的扫描图片。
2、上网用户点击BBS某一栏目时,应首先弹出载有电子公告服务规则的页面,该页面内容旨在对使用者的行为作出符合法律规章和政府要求的警示和限定,其中包括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有关条款。
(五)安全保障制度。对使用BBS的用户发出的信息应预先进行软件自动过滤和人工过滤,然后供人浏览,不得未经审查直接上网公开。
未建立上述各项制度或者未严格执行的,云南省通信管理局将不予批准开展,已开展的将勒令取缔。

四、BBS专项备案的,应当向云南省通信管理局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专项备案书;
(二)证明已具备《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各项条件(详见本程序第五条)的材料;
(三)证明已建立本程序第五条规定的各项制度的材料;
(四)BBS栏目涉及新闻、出版、教育、文化、广播电视、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服务内容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五、对在办理非经营性网站备案时提出BBS专项申请的,云南省通信管理局予以备案并在非经营性网站备案确认书中专项注明。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已备案的非经营性网站,拟开展BBS的,云南省通信管理局予以备案并向申请人发出BBS备案确认书。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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