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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申办和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以及《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19号)、信息产业部令第31号、《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3号)的规定,并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在云南省范围内申请、审批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适用本程序。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333号)的规定,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在云南省范围内申请、审批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适用本程序。
第三条 云南省通信管理局是云南省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管理机构。
云南省通信管理局在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审批管理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增值电信业务包括:
一、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
(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
(二)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
(三)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IP—VPN);
(四)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IDC)。
二、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
(一)存储转发类业务(包括语音信箱、X.400电子邮件业务、传真存储转发业务);
(二)呼叫中心业务;
(三)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ISP);
(四)信息服务业务[含通信短消息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移动网电话信息服务(IVR)、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也称“声讯服务”)等]。
注:1、各项增值电信业务的定义和要求,详见2003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颁布施行的新版《电信业务分类目录》;
2、根据信息产业部有关文件规定,鉴于我省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业务市场的饱和度等实际情况,云南省通信管理局已从2002年11月20日起停止审批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业务。
3、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的活动。有偿提供信息具体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者以赢利为目的而向用户提供收费信息(即互联网用户须事先或事后向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者交纳一定的费用才能通过互联网浏览或下载的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信息)以及收费短消息(即互联网用户须事先或事后向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者交纳一定的费用才能通过互联网向移动电话、固定电话、“小灵通”等终端发送的、可供其浏览或下载的文字、铃声、图片等信息)等经营活动。网页制作服务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者以赢利为目的、事先或事后收取用户一定费用后,按照用户要求为其制作网页并在网站上予以发布的经营活动。
第五条 下列基础电信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注):
(一)模拟集群通信业务;
(二)无线寻呼业务;
(三)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VSAT)通信业务;
(四)第二类数据通信业务(含固定网国内数额传送业务和无线数据传送业务);
(五)用户驻地网业务;
(六)网络托管业务。
注:各项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的基础电信业务,其定义和要求详见2003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颁布施行的新版《电信业务分类目录》。

第二章 经营许可证的申请

第六条 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三)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技术方案;
(四)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五)有必要的场地和设施;
(六)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七)最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
申请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的,除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三)服务项目属于新闻、出版、教育、文化、广播电视、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文件。
第七条 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云南省通信管理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示范文本详见附件一):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
(二)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公司概况;
(四)公司最近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验资报告及电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五)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六)业务发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技术方案;
(七)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八)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九)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十)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十一)申请经营的电信业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第三章 经营许可证的审批
  
第八条 云南省通信管理局市场监管处具体负责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审批事宜。市场监管处地址:昆明市北京路136号云南省通信管理局办公大楼九楼;邮政编码:650011;联系电话:(0871)3510146、3539009;传真:(0871)3541432。
申请者若需专业咨询服务,请与云南省通信学会秘书处联系。联系(传真)电话:(0871)3551002。
第九条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云南省通信管理局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云南省通信管理局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申请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云南省通信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云南省通信管理局自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经审查,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批准的,云南省通信管理局向申请人颁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申请人应当在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向云南省通信管理局补充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对申请不予批准的,云南省通信管理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公司法定代表人领取,或者由其委托的其他人凭委托书领取。
第十一条 云南省通信管理局在审查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申请时,发现申请者提交虚假证明文件的,将不批准其申请,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经营电信业务的申请。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云南省通信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审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程序自2005年1月25日起施行。

附件: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示范文本或者有关说明。
   

 

 

附件: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示范文本或者有关说明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申请增值电信业务(或者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的基础电信业务)的种类:
业务覆盖范围:
公司名称: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
公司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办公电话)、(手机)、(传真)、(E-mail)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联系电话:(办公电话)、(手机)、(传真)、(E-mail)


公司(盖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注: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申请人,拟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由全体股东(代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拟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由全体发起人(代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二、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注:1、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2、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公司概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与申请经营的增值电信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如网络技术人员、业务管理人员等)情况,包括姓名、年龄、学历、工作简历、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
(三)放置电信设备的机房地址及其租房合同或者房屋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四)开展业务的营业场所地址及其租房合同或者房屋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五)相应的设施和资源(如电信设备、计算机设备等)清单;
(六)申请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还应当提供以下情况:服务器机房地址,网站中文名称/域名、IP地址(注),提供接入的因特网接入服务商(ISP)名称,接入速率(Kb/s),月平均页面浏览量,网站开设的各具体栏目、类别和主要内容。
注:网站中文名称/域名、IP地址应按实际情况报送,有几个写几个。跨地区、多处设置网站的,应对各地网站(含镜象网站)分别做出详细说明。

四、公司最近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验资报告及电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注:公司成立至今不满一年的,需提交验资报告;公司已成立一年以上的,需提交最近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五、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注:1、公司章程中已详细说明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有关情况的,无需提交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2、公司股东中包括法人股东的,应当提交该法人股东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章程。

六、业务发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技术方案。
注: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技术方案(含网络拓扑图)、服务项目、业务覆盖范围、市场调研与分析、收费方案、预期服务质量、投资分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七、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注:申请人应当说明至少在5年内有能力或者有信誉为用户提供持续的服务,并保证服务质量。为此申请人需在对技术保障、人员保障、资金保障、用户投诉处理机制等的说明基础上作出有效的承诺和保证。

八、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注:申请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19号)中的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附件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的第三部分《电信安全方面》的有关规定,制定与所申请的增值电信业务(或者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的基础电信业务)的种类相适应的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如:申请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制定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申请经营其它信息服务业务的,应当制定信息内容审核管理制度、信息内容保留备查制度、领导责任追究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措施等。

九、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注:1、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诚信证明或者银行出具的信誉证明,政府部门授予的荣誉称号、奖状或奖牌,公司客户评价书,行政机关颁发的相关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证书等。
2、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申请人,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十、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注:1、云南省通信管理局统一印制了《依法经营电信业务承诺书》,在云南省通信管理局指派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时,提供给申请人。
2、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申请人,拟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由全体股东(代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拟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由全体发起人(代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十一、申请经营的电信业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注:1、申请经营无线电通信业务的,应当提交国家或者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出具的无线电频率资源预指配意见。
2、申请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其服务内容中包括新闻、出版、教育、文化、广播电视、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核同意文件。

特别规定事项: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并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以下简称“BBS”)的,应当按照下列申办程序向云南省通信管理局提出专项申请:
一、申请从事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并拟开展BBS,应当在向云南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申请材料的同时,向云南省通信管理局提出BBS的专项申请。
已取得经营许可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拟开展BBS的,也应当向云南省通信管理局提出BBS的专项申请。
二、BBS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
三、申请开展BBS的,应当具备《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
(二)有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
(三)有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设施;
(四)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
同时,还应当建立下列制度:
(一)栏目明确制度。申请人在提出BBS专项申请时,应明确列出已开办(或者拟开办)的BBS的各具体栏目和类别,如时事论坛、网民聊天室、文化艺术类留言板、IT行业布告板、新闻跟贴等,所有申请开展的项目应逐项列出。开展BBS时应严格按云南省通信管理局批准的栏目进行,不得超越范围随意开设。
(二)版主负责制度。申请人在开展BBS时,应有相应人员对BBS实施有效管理,必须对获得批准的各个BBS栏目指定专职人员充当版主,每个栏目不得少于一个专职版主,并实行版主责任制。版主负责监管该栏目的信息内容,除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外,应对登载的信息负有人工过滤、筛选和监控的责任。一旦发现BBS的栏目中有违规内容,有关主管部门将追究经营者和该栏目版主的责任并予以处理。
版主的有关个人材料须报送云南省通信管理局备案。
(三)用户登记制度。开展BBS的,应要求上网用户使用BBS前预先履行用户登记程序,填写经营者提供的注册表格,提供真实、准确、最新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电话、身份证号)。注册表格由网站妥善保存并不得随意泄露,用户注册后则可使用该经营者提供的所有BBS栏目和相关服务。一旦发现用户违反规定或提供虚假信息,经营者有权暂停或中止该用户使用本经营者提供的所有或部分服务。
经营者应当采用相应技术手段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四)规则张贴制度。
1、开展BBS的,应当在留言板、论坛、聊天室、跟贴等BBS网页的显著位置标明经营许可证编号。点击经营许可证编号,应弹出经营许可证的清晰可认的扫描图片。
2、上网用户点击BBS某一栏目时,应首先弹出载有电子公告服务规则的页面,该页面内容旨在对使用者的行为作出符合法律规章和政府要求的警示和限定,其中包括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有关条款。
(五)安全保障制度。对使用BBS的用户发出的信息应预先进行软件自动过滤和人工过滤,然后供人浏览,不得未经审查直接上网公开。
未建立上述各项制度或者未严格执行的,云南省通信管理局将不予批准开展,已开展的将勒令取缔。
四、申请从事BBS的,应当向云南省通信管理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申请;
(二)证明已具备《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各项条件(详见本程序第五条)的材料;
(三)证明已建立本程序第五条规定的各项制度的材料;
(四)BBS栏目涉及新闻、出版、教育、文化、广播电视、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服务内容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五、对在申请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时提出BBS专项申请的,云南省通信管理局自收到本程序第六条所规定的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在经营许可证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已取得经营许可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拟开展BBS的,云南省通信管理局自收到本程序第六条所规定的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在经营许可证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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