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 2005-04-26 | |
| | 一、审核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1年第343号)第九至十五条;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新闻出版署令,1997年第11号)第十八、二十三条。
二、审核对象 申请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机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
三、审核条件 (一) 有出版单位名称、章程; (二) 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必要的上级主管部门; (三) 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 有必需的资金和设备; (五)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六)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有6人以上熟悉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且具有编辑、计算机及其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其中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高级职称; (七) 符合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四、应提交材料 (一) 申请书,内容包括: 1.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 2.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名称、地址。 3.主办、主管单位的批准意见。 ★ 设立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申请书还应当载明出版物名称、刊期、媒体形态。 (二)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审核登记表》。 (三)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章程。 (四)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规章制度。 (五) 6个以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情况(职称证明和身份证明)。 (六)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住址、简历、身份证复印件、资格证明文件。 (七)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资金来源及其数额(资金证明由银行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八) 工作场所证明(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五、审核程序、时限 (一) 申请机构将申办材料交广东省新闻出版局政务办事处,局政务办事处受理材料后,于2日内将受理材料移送局新闻出版管理处。 (二) 局新闻出版管理处在28个工作日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上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三) 新闻出版总署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9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四) 局新闻出版管理处在收到总署批准文件后2个工作日内告知有关单位。 (五) 局政务办事处将总署批准文件及《电子出版物出版经营许可证》发给主办单位。
★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申请变更有关事项或注销按《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七、十八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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