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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核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1年第343号)第九至十五条;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新闻出版署令,1997年第11号)第十八、二十三条。

    二、审核对象
    申请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机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

    三、审核条件
    (一) 有出版单位名称、章程;
    (二) 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必要的上级主管部门;
    (三) 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 有必需的资金和设备;
    (五)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六)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有6人以上熟悉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且具有编辑、计算机及其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其中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高级职称;
    (七) 符合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四、应提交材料
    (一) 申请书,内容包括:
    1.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
    2.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名称、地址。
    3.主办、主管单位的批准意见。
    ★ 设立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申请书还应当载明出版物名称、刊期、媒体形态。
    (二)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审核登记表》。
    (三)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章程。
    (四)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规章制度。
    (五)  6个以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情况(职称证明和身份证明)。
    (六)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住址、简历、身份证复印件、资格证明文件。
    (七)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资金来源及其数额(资金证明由银行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八) 工作场所证明(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五、审核程序、时限
    (一) 申请机构将申办材料交广东省新闻出版局政务办事处,局政务办事处受理材料后,于2日内将受理材料移送局新闻出版管理处。
    (二) 局新闻出版管理处在28个工作日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上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三) 新闻出版总署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9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四) 局新闻出版管理处在收到总署批准文件后2个工作日内告知有关单位。
    (五) 局政务办事处将总署批准文件及《电子出版物出版经营许可证》发给主办单位。

     ★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申请变更有关事项或注销按《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七、十八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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