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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依据: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申办条件: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发受理通知书)→审核→发集团登记证


    办理时限:

    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或不准的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行政许可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企业集团变更名称登记提交材料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集团章程修正案(母公司加盖公章);

    4、《企业集团登记证》。

    注: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设立的企业集团申请名称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母公司加盖公章。


    企业集团住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集团章程修正案(母公司加盖公章);

    4、母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企业集团登记证》;

    注: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设立的企业集团申请住所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母公司加盖公章。
 
 
    企业集团成员变更登记提交材料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新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

    4、母公司与新加入子公司的资产关系证明;

    选择提交: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

    5、与新加入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企业集团登记证》。

    注: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设立的企业集团申请集团成员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母公司加盖公章。


 
    企业集团变更母公司名称登记提交材料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集团章程修正案(母公司盖章);

  4、母公司的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5、母公司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企业集团登记证》。

    注: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设立的企业集团申请变更母公司名称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母公司加盖公章。


 
    企业集团注销登记提交材料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注销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集团登记证》。

    注: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设立的企业集团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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