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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1、名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名称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名称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2、住所(经营场所)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新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住所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3、法定代表人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免职、任职证明中应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明确具体职务;规定职务空缺、以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的,应在其职务后明确“(法定代表人)”。
    (4)《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领取);
    审查意见由作出任职决定的出资人单位签署盖章。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4、经济性质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企业资产性质改变的文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企业性质必须经过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经济性质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复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名与原件一致。

    5、经营范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经营范围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6、注册资金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国有企业提交《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集体所有制企业提交验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企业注册资本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注册资金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7、经营期限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出资人变更营业期限的文件。
    (4)企业章程修正案;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经营期限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申请营业期限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8、分支机构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国有企业设立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提交《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表》,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提交验资报告;
    (4)企业法人任命分支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文件;
    (5)撤销分支机构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设立、撤销分支机构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核转手续适用本规范。
    企业申请设立、撤销分支机构,经企业登记机关核转至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分支机构登记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该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9、法人按《公司法》改制变更登记提交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企业改制登记申请书》(企业法人加盖公章);
    (2)企业法人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法人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批准改制的文件;
    内容包括:同意企业改制、对企业净资产评估价值的确认、企业净资产的处置方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将企业法人净资产作为其在改制后公司的出资,如主管部门(出资人)将企业净资产全部或部分转让,应另附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4)企业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企业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改制后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可与企业出资人出具的批准改制的文件合并提交);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按《公司法》改制或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企业债权银行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和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派出机构出具的确认文件(中小企业改制提交);
    (7)改制后的公司章程;
    改制后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加盖公章);改制后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或加盖公章);改制后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改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发起人盖章或全体董事签字确认。
    (8)改制后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9)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0)根据改制后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任免文件,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或者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者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文件。
    一人有限责任提交股东批准文件(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11)根据改制后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任免文件。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文件。
    一人有限责任提交股东批准文件(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12)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3)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改制为公司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10、营业单位变更登记提交材料  
    (1)营业单位负责人签署的《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营业单位加盖公章);
    (2)营业单位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营业单位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营业单位办理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营业单位变更地址的,提交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营业单位变更负责人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填写《负责人登记表》(营业单位加盖公章);
    (6)营业单位变更资金数额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7)营业单位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8)营业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
    (9)企业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活动单位的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营业单位加盖公章。

    11、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 
    (1)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签署的《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加盖公章);
    (2)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地址的,提交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出资人出具的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填写《负责人登记表》(分支机构加盖公章);
    (6)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资金数额的,提交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7)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8)企业法人变更名称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相应变更名称的,提交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企业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企业法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登记的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出资人加盖公章。


    12、增设/撤消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增设/撤销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批准文件;
    (4)拟增设分支机构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其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5)全民所有制企业增设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分支机构的《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表》;非全民所有制企业增设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法人分支机构的验资证明;增设不具备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提交《资金数额证明》;
    (6)企业法人出具的分支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7)撤销分支机构的,提交被撤销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企业法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企业法人申请设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经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后,凭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至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增设/撤销分支机构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13、名称变更登记提交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企业变更名称,应当向其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其企业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其企业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登记权的企业登记机关申报。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名称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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