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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更登记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

    (三)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事项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合伙企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营业执照变更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解散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十五条 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三)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经企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合伙企业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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