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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项目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办理机构
    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州市民政局、区县民政局

    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做出准予注销或者不予注销的决定。

    申办对象及资格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分立、合并,或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申办手续
    (一)清算报告书;
    (二)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登记表》;
    (三)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办理程序
    (一)社会团体按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终止决议;
    (二)社会团体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注销申请;
    (三)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社会团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四)清算工作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提交有关注销登记材料;
    (五)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本、副本)、印章。

    办理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按照《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业务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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