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项目 基金会注销登记 办理机构 省民政厅社团处 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注销登记的决定。 申办对象及资格 云南省民政厅社团处准予注册登记的基金会法人,因为以下原因需注销登记的: (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申办手续 (一)《基金会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理事会决议; (三)财务终结审计报告; (四)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 (五)其他有关材料。 办理程序 (一)申请: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提交有关注销登记材料; (二)受理:提交文件和填报表格全部有效、齐全后,方可受理; (三)审查:审查提交文件和填报表格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注销登记事项和条件; (四)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做出准予或者不予注销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注销登记的基金会; (五)收缴:对核准注销登记的基金会,收缴《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基金会印章和财务凭证。 (六)公告:对核准注销登记的基金会,由登记管理机关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公告。 办理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2004年3月8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按照《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基金会注销登记业务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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