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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云南省总工会
关于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工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减少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和《云南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第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源头管理,严把市场准入关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凡申请新从事劳动防护用品生产或经营的单位,必须按照《云南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先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备案证明》或《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备案证明》(以下统称“备案证明”)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已经从事劳动防护用品生产或经营的单位,应当对照《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和《云南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进行自查自纠。凡达到规定条件的,应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凡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应积极进行整改;整改仍达不到条件的,应主动退出市场,并及时变更经营范围。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在工商营业执照年审时必须提供备案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工商营业执照年审时应将备案证明作为年审材料之一。

    二、加强过程控制,严把产品质量关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监督检查,把好备案证明发放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督,对没有取得备案证明的,不允许其进行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活动。各级工会要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维护从业人员按标准配备合格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各级安全监管、工商管理部门和工会要加强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和查处各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

    三、加强引导,积极培育和发展市场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要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搞好服务,积极鼓励、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兴建劳动防护用品集贸市场。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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