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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毒化学品使用许可审核 |
| 申办资格: |
昆明市辖区(东川区和安宁市除外)内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申请使用剧毒化学品以及甲醇的登记备案。 使用单位是指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进行了登记的法人和非法人单位以及在各级编制委员会进行了登记的单位。 在云南省甲醇属于参照剧毒化学品管理的化学品,也应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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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办材料: |
1.《云南省剧毒化学品使用登记申请表》一式3份和电子版1份。 2.工商行政管理机构颁发的营业执照或编制委员会颁发的单位证明2份。 3.剧毒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各3份和电子版1份。 4.剧毒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 办理程序: |
1.申请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昆明市便民服务中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窗口提出申请,并领取《云南省剧毒化学品使用登记申请表》。 2.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核实申请表及其相关资料后,加签审核意见。 3.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现场核查后,加签审核意见。 4.经审查合格的,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理《云南省剧毒化学品使用登记表》。 办事流程 申领表格--------准备材料---------所在县(市)区审查盖章---------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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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依据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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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32、34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13、15、16、17、18、19、22、24、25、48、50、51条; 3.《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5号)第2、3、4、13、15、16、17、18、19、20条; 4.《关于实施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重大化学危险源管理的通知》(化督发〔1997〕459号); 5.《剧毒物品目录》(2002版)及其补充和修正表; 6.《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 7.《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 8.《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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