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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项目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审核
申办资格:  昆明市辖区(东川区和安宁市除外)内剧毒化学品、成品油及运输工具用液化气的经营单位均应申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
申办材料: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和电子版一份。
  2.安全评价报告一份。必须由取得省级以上资质,并在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可附以下附件(申报时,初审人员要查验其原件):
  (1)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2)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即《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对于不设有储存场所的经营单位,需提交经营场所的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可不提交储存场所的消防安全验收文件,但租用储存场所的,应提交租用储存场所的相关证明文件,如租赁协议、消防安全储存许可证等;对于不储存、不在经营场所存放的经营单位,可免交消防安全验收文件;其他经营单位应分别提交经营场所、储存场所的消防安全验收文件。
  (3)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
  (4)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等涉危人员的危险化学品培训考核资格证书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5)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上述五项材料未附于《评价报告》的,要同其他申办材料一并单独提交。
  3.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一份,附于安全评价报告上的视为无效。
办理程序:  1.经营单位应向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昆明市便民服务中心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窗口提出申请,并领取相关资料。
  2.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现场核查合格,出具审查意见。
  3.昆明市便民服务中心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窗口受理申报材料。
  4.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现场核查合格,出具审核意见。
  5.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上报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收费依据标准: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二章;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27、28、29、30、32、33、34、38、39、40、41、45、46、50、51条;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第2、3、4、5、6、7、8、9、12、13、15、20、21、24、25条;
  4.《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
  5.《关于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0〕1105号);
  6.《关于补充调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部分内容的通知》(安监管函字〔2003〕118号);
  7.《关于解决部分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没有<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审核意见问题的批复》(安监管函字〔2004〕46号);
  8.《关于实施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重大化学危险源管理的通知》(化督发〔1997〕459号);
  9.《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
  10.《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 18265-90);
  11.《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
  12.《重大危险源辩识》(GB 18218-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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