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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注册商标转让,转让人和受让人必须共同向商标局申请并由受让人办理。

(二)企业因全并、分类离或兼并应当及时办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因故未及时办理转让方章戳已作废的,可不盖转让人章,但须附转让人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

(三)如果企业已经注销,其商标所有权自然消失,不能再办理转让申请。

(四)商标注册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必须一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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