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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2)款、《细则》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资格:应当是比被争议商标申请在先的商标注册人。

  申请时限:自被争议商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延期)

  申请书件:

  1、《商标争议载定申请书》一式两份,并载明争议理由。被争议商标公涉及(商标或商品/ 服务)部分内容的,可申请部分撤销;
  2、申请人提供申请在先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评审规费:(同驳回复审)

  其它要求:
  1、申请人提供被争议商标刊登《商标公告》的期号、页数、注册号;
  2、被争议商标在核准注册前已经异议裁定的,不得再以相同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
  3、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副本寄送被争议人,限期答辩,被争议人依据争议内容可提出放弃部分被争议内容;
  4、被争议人拒绝答辩或超过时限答辩,不影响该商标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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