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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细则》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资格:任何单位或个人。

  申请时限:1988年1月13日以后,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

  申请书件:

  1、《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书》一式两份,载明理由;
  2、有关证据材料。

  评审规费:(同驳回复审)

  其它要求:
  1、商标评审委员会将《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书》副本寄送被申请人。限期答辩;
  2、被申请人拒绝答辩或埏过时限答辩,不影响商标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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