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 2005-04-26 | |
| | 一、办理范围 昆明市辖区内拟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引进的建设项目。
二、办理程序 1.申请设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单位,应当向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 2.填写相关表格; 3.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昆明市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4.依据昆明市人民政府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5.申请人凭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三、需提交资料(一式四套,改建、扩建的注明提交日期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一)《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申请表》; (二)项目立项依据;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五)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六)安全评价报告原件; (七)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八)辖区计委、安监、规划、环保、消防、土地等部门对项目立项和选址的审查意见(原件); (九)符合下列条件的证明文件: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2.工厂、仓库的周边的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3.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承诺时间:10天。
五、颁发证件、资料 1.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审核意见; 2.由市政府核发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审批书。
六、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90)、《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4-1999)、《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5-1999)、 《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6-1999)、《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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