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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食药监安[2005]1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依据《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经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大庆油田总医院(大庆市第一医院)、青海省藏医院基本具备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条件,同意认定其具有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并颁发证书,现予以公告。

医疗机构名称

认定专业

证书编号

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 呼吸、心血管、消化、感染(肝病)、皮肤、耳鼻咽喉、移植、普通外科

0018

大庆油田总医院(大庆市第一医院)

心血管、呼吸、消化

0019

青海省藏医院 民族医(藏药)脑血管、民族医(藏药)风湿、民族医(藏药)肝胆

0020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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