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申报须知 2006-04-12 | |
| |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受理范围 已获卫生部《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在本地生产保健食品的企业。
受理条件 1、 产品获卫生部《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2、 生产加工企业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 17405-1998)的规定。 3、 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合法、有效。
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1、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卫生部《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3、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标准); 4、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及制定说明; 5、产品配方及依据; 6.生产工艺及简图; 7、委托加工应提交《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与受委托加工企业签定的委托加工有效合同; 8、生产条件、生产技术人员、质量保证体系的情况介绍; 9、产品设计包装及产品说明书样稿; 10、产品的卫生监测资料。 11、其它资料,营业执照、当地的卫生许可证、商标注册证明等。
注意事项: 1、申报材料出现的产品名称应包括产品品牌和型号。 2、申报材料中除申请表及检验报告外,均应逐页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可以是骑缝盖章) 3、申请表要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空格处以“无”字填写;其他申报材料均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建议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申报的各项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4、申报材料复印件应由原件复制,其清晰度应与原件完全一致。 5、产品的卫生监测资料由自治区卫生厅确定的检验机构提供,由区卫生监督所派监督员现场采取三个生产批次的样品,申报者送检。 6、使用国家保护野生动植物作为原料的,需提供有关合法使用野生动植物的证明材料。
办理时限: 1、 自收到申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2、 审查合格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上报卫生厅审批。 | |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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