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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受理范围
  已获卫生部《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在本地生产保健食品的企业。

    受理条件
    1、 产品获卫生部《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2、 生产加工企业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 17405-1998)的规定。
    3、 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合法、有效。

    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1、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卫生部《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3、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标准);
    4、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及制定说明;
    5、产品配方及依据;
    6.生产工艺及简图;
    7、委托加工应提交《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与受委托加工企业签定的委托加工有效合同;
    8、生产条件、生产技术人员、质量保证体系的情况介绍;
    9、产品设计包装及产品说明书样稿;
    10、产品的卫生监测资料。
    11、其它资料,营业执照、当地的卫生许可证、商标注册证明等。

    注意事项:
    1、申报材料出现的产品名称应包括产品品牌和型号。
    2、申报材料中除申请表及检验报告外,均应逐页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可以是骑缝盖章)
    3、申请表要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空格处以“无”字填写;其他申报材料均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建议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申报的各项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4、申报材料复印件应由原件复制,其清晰度应与原件完全一致。
    5、产品的卫生监测资料由自治区卫生厅确定的检验机构提供,由区卫生监督所派监督员现场采取三个生产批次的样品,申报者送检。
    6、使用国家保护野生动植物作为原料的,需提供有关合法使用野生动植物的证明材料。

    办理时限:
    1、 自收到申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2、 审查合格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上报卫生厅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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