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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省级各医疗卫生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及《云南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实施细则》(简称《细则》),云南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简称协调领导小组)于2005年1月26日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了首次协调工作座谈会,并讨论通过了《关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落实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的实施意见》。现下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充分认识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建立相应机构和制度,明确职责,并在院内开展《办法》、《细则》和本实施意见的学习,动员医药护技人员共同参与此项工作的开展。
    一、建立监测员备案和工作制度
    各医疗卫生机构应有分管院长负责本机构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尽快成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或指定相对稳定的专(兼)职监测员(一名或多名),并于2005年3月1日前将上述机构和人员的有关资料报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备案(备案表见附件一)。
    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尽快开展院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建立监测员工作制度。医疗卫生机构的医护人员应积极向监测员报告药品的不良反应病例,监测员应主动进行病例收集。
    对一般不良反应及时汇总至本单位监测机构,监测机构或监测员对收集的报告进行整理、完善、分析后,三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报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其它医疗卫生机构报州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部门,每季月末10日前上报,并实行零报告制度;新的或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于发现之日起15日内报告;死亡病例、群体不良反应(3人含3人以上)必须及时向州市卫生局、药品不良反应监测部门报告或直接报告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并协助进行调查核实。所有报告应进行统计,于每年12月15日以前向州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部门或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送年度报表(年度报表见附件二)。
    针对本省制药企业的产品,若发生不良反应应按《细则》第十六条之规定办理,移交工作应有记录备查。
    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将各地的报告汇总上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评价后,由省中心向下逐级反馈。
    监测机构或监测员的工作接受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的技术指导。
    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应配备相应的设备,积极推行网络上报,于2005年3月15日前到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申请开通网络上报账户,具体开通操作步骤参看《关于及时上报今年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通知》(云药监测[2004]第1号)或www.ynda.gov.cn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分项。
    二、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大力宣传《办法》和《细则》,落实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按《细则》规定,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省卫生厅组织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省级医疗卫生机构(含三级医院)的监测员应当参加每年由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举办的培训。
    州、市级以下监测员的培训工作由同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安排。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开展院内医药护技人员有关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方面的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
    三、加强信息通报工作
    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密切关注《中国药物警戒》和《云南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指导临床合理用药;积极投稿,关心和支持《云南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的编辑、出版工作。
    各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卫生厅组织进行年度检查,检查结果将在《云南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上通报;并对此项工作开展较好的单位和监测员给予表彰。
    要宣传《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是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指导合理用药的依据,不作为医疗事故、医疗诉讼和处理药品质量事故的依据。”鉴于目前公众对此项工作认识的不全面,参与此项工作的人员不得随意向媒体、公众发表言论,不得随意向无关的人员泄露报告内容。
    四、配合建立省药品不良反应咨询专家库
    医疗卫生机构应配合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卫生厅推荐药学、医学和相关学科的专家建立省药品不良反应咨询专家库,并对机构内的专家开展咨询工作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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