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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

云 南  省  财 政 厅

                   云发改收费[2004]1122号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转

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

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收费

标准及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59号)转发给你们。并将省政府批准的我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MP)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SP)认证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机构,在对申请GMP、GSP认证的企业进行认证时,可以向申请企业收取GMP、GSP认证费(含受理申请费和审核费)。受理申请费在对申请企业进行初步技术审查时收取;审核费在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勘验审核时收取。

二、     GMP认证费收费标准

1、   注射剂、放射性药品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生物制品等三类药品的生产企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进行GMP认证,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规定的标准向申请企业收取受理申请费和审核费。

2、    除上述三类药品以外的其它药品生产企业,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审评中心进行GMP认证。认证收费标准为:受理申请费每个企业400元;审核费一个剂型(含一条生产线)27000元,每增加一个剂型加收2700元。

三、     GSP认证费收费标准

本省辖区内的药品经营企业,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审评中心进行GSP认证。认证收费标准为:受理申请费每个企业300元,审核费为:有分支机构的批发企业每个企业12000元,分支机构每个加收1200元;无分支机构的批发企业每个企业10000元;零售连锁企业每个企业10000元,所属连锁药店每个加收1000元;零售企业每个企业3000元。

四、     省药品认证审评中心应严格按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向企业收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也不得向企业摊销认证人员赴现场开展认证工作的交通、住宿、补助等费用。对已通过认证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管理机构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年费。

五、     省药品认证审评中心要按规定及时到省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认真做好收费公示工作,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     以上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收费的规定一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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