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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确保安全,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包含总则、定点生产、生产计划、安全管理、销售管理、附则等部分。

  《办法》规定,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批准从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的企业,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定点生产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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