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本《办法》施行前经批准从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的企业,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定点经营手续。原经批准从事第二精神药品批发和零售的企业,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重新申请有关许可;其中,不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不得再购进第二类精神药品,企业原有库存登记造册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按规定售完为止。
《办法》共包含总则、定点、购销、管理、附则等部分,同时还对应报送的资料进行了分类和明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