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出版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 2005-04-26 | |
| | 一、审核依据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令,2002年第17号)第六、八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00年第292号)第五条。
二、审核对象 申请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的机构。
三、审核条件 (一) 有确定的出版范围; (二) 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三) 有必要的编辑出版机构和专业人员; (四) 有适应出版业务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场所; (五) 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四、应提交材料 (一) 《互联网出版业务申请初审表》、《互联网出版业务申请表》(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制发)。 (二) 互联网出版机构章程。 (三) 互联网出版机构的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 互联网出版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编辑、技术人员的专业职称证明和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以及主要设备情况。 (五) 工作场所使用证明(原件、复印件)。 (六) 企业营业执照或单位登记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已从事互联网业务的,须提供由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原件、复印件)。 上述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五、审核程序、时限 (一) 申请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的主办者,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报我局审核。 (二) 局政务办事处受理主办单位提交的材料,并于2日内移送局新闻出版管理处。 (三) 经局审核同意后,由局新闻出版管理处上报新闻出版总署,时限30个工作日。 (四) 新闻出版总署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五) 局新闻出版管理处在收到总署批准文件的2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单位。 (六) 局政务办事处将总署的批准文件发给主办单位。
★互联网出版机构申请变更或有关事项注销按《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十四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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