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十二条 许可条件: 1.有符合宪法规定的、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的宗旨; 2.有确定的并与主办单位、主管机关的工作业务一致的专业分工范围和编辑方针; 3.有确定的、能切实担负领导责任的主办单位和主管机关; 4.有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符合专业要求、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总编辑和一定数量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专职编辑、记者组成的编辑部; 5.有与所办报纸规模相适应的创办资金、办公场所、出版与印刷条件和维持正常出版所需的正当可靠的资金来源。 6.报纸创办除符合其审批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数量限制:有 许可程序: 中央单位(即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民主党派和全国性群众团体及其直属单位)创办报纸,由报纸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解放军系统创办报纸,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地方单位创办报纸,由报纸主管机关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暂未建立的,可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许可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0日内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载有下列内容的申请书和报纸出版可行性论证报告 1.创办报纸的理由、报纸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2.报纸的主办单位和主管机关的主要意见; 3.报纸的名称、文种、刊期、开版、版数、发行范围及方式; 4.报社主要负责人的姓名、简历和专业技术职务;报社组织机构简况; 5.报社办公场所和印刷场所的地址(办公场所应与主管机关、主办单位同在一地); 6.办报的资金来源。 申请书格式文本:有 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出版管理条例》 《报纸管理暂行规定》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报纸期刊出版管理司报纸出版管理处,010-65212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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