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第九条 许可条件: (一) 有音像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 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三) 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音像出版专业人员; (五)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工作场所;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音像出版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音像出版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 数量限制:有 许可程序: 申请设立音像出版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由申请人持《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许可期限: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载有下列内容的申请书 (一)音像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 (二)音像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名称、地址; (三)音像出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 (四)音像出版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 申请书格式文本:有 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出版管理条例》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管理司音像出版管理处 010-65212779、65212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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