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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许可条件: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数量限制: 无
  许可程序:
  1.申请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
  3.新闻出版总署委托有关审读专家进行内容审查;
  4.新闻出版总署作出决定。
  许可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申请文件;
  2.内容介绍、有关图片资料;
  3.进口单位审查意见;
  4.样盘。
  申请书格式文本:无
  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出版管理条例》、《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管理司电子出版管理处   010-65212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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