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许可条件: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数量限制: 无 许可程序: 1.申请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 3.新闻出版总署委托有关审读专家进行内容审查; 4.新闻出版总署作出决定。 许可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申请文件; 2.内容介绍、有关图片资料; 3.进口单位审查意见; 4.样盘。 申请书格式文本:无 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出版管理条例》、《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管理司电子出版管理处 010-65212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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