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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第二十二条
  许可条件:符合《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数量限制:无
  许可程序:
  音像复制单位申请变更业务范围,兼并或者合并、分立,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许可期限: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说明复制单位申请变更业务范围,兼并或者合并、分立的投资者构成、经营宗旨、经营范围;说明复制单位名称、地址,复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复制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等;
  2.复制单位章程;
  3.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兼并或者合并、分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复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履历证明;
  5.复制单位的资金信用证明;
  6.复制单位的经营场所和必备的生产条件证明。
  申请书格式文本:无
  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音像制品管理条例》、《音像制品复制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国家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版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光盘复制管理的通知》(中宣发〔1996〕7号)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印刷复制管理司复制管理处,010-65212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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