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许可条件:设立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复制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 数量限制:有 许可程序: 申请设立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许可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说明申请设立复制单位的投资者构成、经营宗旨、经营范围;说明复制单位名称、地址,复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复制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等; 2.复制单位章程; 3.设立复制单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复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履历证明; 5.复制单位的资金信用证明; 6.复制单位的经营场所和必备的生产条件证明。 申请书格式文本:无 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出版管理条例》、《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国家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版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光盘复制管理的通知》(中宣发〔1996〕7号)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印刷复制管理司复制管理处,010-652127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