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许可条件: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数量限制:无 许可程序: 申请单位须向总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连同申请材料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总署审批同意的,由新闻出版总署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证到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办理手续。 许可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组织机构和章程; 3.注册资本信用证明; 4.开店计划; 5.总部和连锁门店经营场所名单及使用权证明; 6.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7.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发行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8.相应计算机管理条件的证明材料。 申请书格式文本:无 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出版物发行管理司综合处,010-652127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