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显示:

  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许可条件:与设立图书、报纸、期刊发行单位的许可条件相同。
  数量限制:有
  许可程序:
  设立电子出版物总发行单位、电子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企业由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许可程序与设立图书、报纸、期刊发行单位的许可程序相同。
  许可期限: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与申请设立图书、报纸、期刊发行单位需提交的材料相同。
  申请书格式文本:无
  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出版管理条例》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出版物发行管理司综合处,010-65212739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