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三十六条 许可条件: 1.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2.以出版物发行为主营业务; 3.有与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相适应的发行专业人员,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4.有与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5.注册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 6.具备相应的计算机管理条件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7.设立总发行单位须符合出版物发行网点设置规划。 数量限制:有 许可程序: 申请设立出版物总发行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须向新闻出版总署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新闻出版总署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新闻出版总署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许可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组织机构和章程; 3.注册资本信用证明; 4.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5.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6.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职业或技术资格证书; 7.相应计算机管理条件的证明材料。 申请书格式文本:无 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出版管理条例》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出版物发行管理司综合处,010-652127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