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三十六条 许可条件: 1.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章程; 2.符合连锁经营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 3.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 4.有10个以上的直营连锁门店; 5.有与连锁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发行专业人员,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6.总部及其门店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其中样本店的经营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 7.具备相应的计算机管理条件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数量限制:有 许可程序: 申请设立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或其他连锁企业申请从事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须向总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连同申请材料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同意的,由新闻出版总署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许可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组织机构和章程; 3.注册资本信用证明; 4.开店计划; 5.总部和连锁门店经营场所名单及使用权证明; 6.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7.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职业或技术资格证书; 8.相应计算机管理条件的证明材料。 申请书格式文本:无 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出版管理条例》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出版物发行管理司综合处,010-652127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