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许可条件: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数量限制:无 许可程序: 申请单位须向新闻出版总署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新闻出版总署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新闻出版总署重新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许可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组织机构和章程; 3.注册资本信用证明; 4.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5.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6.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职业资格证书; 7.相应计算机管理条件的证明材料。 申请书格式文本: 无 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出版物发行管理司综合处,010-652127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