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设立有线电视站审批程序 2006-11-03 | |
| | 项目名称: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设立有线电视站(审批) 审批项目编号: 审批项目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28号令发布);《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11月1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部第2号令发布);<《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1991年4月20日广播电影电视部第5号令发布);《有线电视管理规定》(1994年2月3日广播电影电视部第12号令发布)、《关于企事业有线台改为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意见》(1997年8月6日广播电影电视部广发社字[1997]459号令发布)。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20个工作日。(建站施工、安装调试、检查验收颁证不在总时限内)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1、符合当地电视覆盖网络的整体规划要求;(《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项,<《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七条第一项)。 2、有可靠的经费来源(《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三项)和(<《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七条第三项)。 3、有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传输设备;(《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项、<《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七条第六项)。 4、有固定的播映场所;(《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七项)、(《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七项)。 5、单位与所在地方行政区域有线电视无法联网的;(《关于企事业单位有线台改为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意见》1997年8月6日广播电影电视部广发社字[1997]459号文第三条)。 6、学校开办用于教学或非教学目的和军队、公安、国家安全部门用于国防、公安、国家安全业务或非业务的有线电视。(<《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十条)。 申办材料: 1、书面申请,填写《云南省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项目申请表》; 2、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初步审查意见证明; 3、符合国家广播电视技术要求的规划; 4、办公、机房场址及平面图; 5、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播出措施; 6、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岗位责任人:局统一办理窗口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其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齐全的,制作、送达《云南省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项目受理通知书》;填写《云南省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表》中的受理意见,将相关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全或有误的,制作、送达《云南省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项目补充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义务、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相关情况报上一级领导备案。 时限:3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1、同受理标准; 2、申办材料完整、真实、有效。 岗位责任人:局社会管理处负责人 岗位职责及其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填写《云南省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表》中的审核意见,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局领导。 对申办材料不全或有误的,填写《云南省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表》中的审核意见,制作、送达《云南省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项目中止审批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的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申办人的相关权利义务及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报上一级领导备案。在规定期限内补齐申办材料的,由审核人继续审核。补正材料期限不计入审批时限;逾期交付补正材料的,申办人应到受理人员处重新申办。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填写《云南省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表》中的审核意见,制作、送达《云南省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项目不予批准通知书》,将有关情况报上一级领导备案;将不予批准的理由依据、申办人的相关权利及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5个工作日。 (三)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岗位职责及其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云南省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表》中填写审定意见后,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必须提出充分的理由和依据,将理由依据和意见填写在《云南省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表》上,退受理人员。 时限:7个工作日。 (四)制作校核、告知核发 1、制作校核 标准: (1)审批登记表内容填写完整,签字齐全; (2)申办文件材料及其附件齐全、规范、有效; (3)全部申办材料符合受理要求; (4)制作文书中申办人名称准确无误; (5)制作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岗位责任人:局社会管理处制作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制作校核审批文书。 认为格式、文字需要修改的,应及时提出修改建议并报审核人员同意后修改。 时限:3个工作日。 2、告知核发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及其理由依据; (2)颁发的证照文书应完整、准确、有效; (3)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和投诉渠道; (4)通知申办人有关事项应及时、准确; (5)审批登记表签字齐全; (6)整理相关材料,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的应及时予以归档。 岗位责任人:局社会管理处告知核发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告知: 对通过审批的,由告知核发人员及时通知申办人领取制发的证照、文书,并公示办理结果。 对退回的中止件,告知核发人员必须将理由依据、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申办人的相关权利及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审批的,告知核发人员必须将不予批准的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核发: 通知申办人领取有关审批文书。 对申办人领取有关审批文书进行登记、签收。 时限:2个工作日。 | | | 来源:
云南省广播电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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