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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依据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办理登记。
 

    需具备的条件

    1、申请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应符合下列条件:
   (1)主营广告,具有代理和发布广告的经营范围,且企业名称标明企业所属行业为“广告”;
   (2)有1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3)企业成立3年以上。
    2、广告经营者应当在每期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首页顶部位置标明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广告经营者名称和地址、登记证号、期数、发布时间、统一标志“DM”。
    3、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应当由以下三部分依次组成:广告经营者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企业字号+“广告”字样。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字样应显著,各组成部分大小统一,字样一致,所占面积不得小于首页页面的10%


    程序及期限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1)、申请人备齐应提交的证明材料及《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申请登记表》,向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审查符合规定的核发《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

    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或不准的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行政许可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需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

    1、书面申请报告(应载明申请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规格、发布期数、时间、数量、范围、介绍商品与服务类型,发送对象、方式、渠道等内容);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申请表;
    4、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首页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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